股份代持--股权代持,如何终止代持?
发布时间:2022-04-28 03:59:44 浏览:84次 收藏:7次 评论:0条
一、代持股份怎么签才合法
法律对企业股权代持问题并未做出较多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如果股份代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合法的代持股协议应该具备的内容有: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个人信息情况;
2、代持股权的情况,包括股权所占比例、股权归属等;
3、本次代持股的协议;
4、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5、发生纠纷时的解救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最重要的是,该持股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二、股份代持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即现行法律已经肯定了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股份代持是否合法
没有相关禁制性法律限制,这主要看国有企业内部有没有相关禁止性规章。
四、代持股份是什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
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自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人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
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造作时,同样面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扩展资料法律性质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
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
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股权代持
五、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股权代持一般是指实际投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且由该他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
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将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名股东。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基于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对显名股东在行使股权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显名股东则拥有股权管理的职责。
规避公司股东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若有限公司股东将超过50人时,又不愿设立股份公司,一些投资者就会做为隐名股东,将其出资记载到显名股东名下,如此一来,就有效规避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这样的结果必然就是看上去公司股东人数就少于公司法规定,而实际上股东的人数已经超出法定要求。
进行关联交易。
实际出资人通过股权代持协议,转出某一公司的股权,而实际上仍然可操纵其公司,使其与自己名下的另一公司进行交易。
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基于某种特殊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等,而未订立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一旦发生权益纠纷,显名股东可能会否认股权代持的存在,最终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其次,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协议的效力将影响当事双方及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等的利益,一旦股权代持协议发生争议,将会引起一系列的其他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很难依法解决。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内部的纠纷第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谁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公司依据商事登记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义务,而显名股东以其是非真实股东拒不履行,从而产生纠纷。
第二,在未履行股东出资责任时,应由谁来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相互推卸责任也会引发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代持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我国目前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任然处于法律缺失的状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股权代持的纠纷,这已不同程度的阻碍了公司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所以,要尽快承认股权代持,将其纳入到《公司法》中,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具体操作的法律文件。
要基于《合同法》52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明确规定股权代持协议的订立方式、约定的必要内容(当事人、出资情况、合同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和协议的效力等。
在实践中,法院要明确其有效性,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当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此对案件的性质及股东资格和股权归属进行判决,以此区别与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纠纷。
法律可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加以明确规定,在法律上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并对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条件明确化。
具体如下:1.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与股权代持的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应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下签订书面协议;
3.隐名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且出资合法有效;
4.隐名股东必须向公司提出显名化的意思表示,并说明其必要理由;
5.隐名股东显名化应依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
六、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目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但是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多。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
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
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
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大。
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是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相关情况,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七、股权代持,如何终止代持?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 鉴于: 1、xxxxxx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xxx。
2、xxxxxx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人xxx(即委托方)委托xxx(及受托人)代其行使股东权利。
双方并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
2、现双方同意解除委托持股关系。
基于上述、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双方共同确认以下内容 :一:甲、乙双方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xxxxxx公司股份、代持股份额为xxxx股(出资额xxxx元人民币)。
二:甲方系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
乙方系名义股东、接受甲方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在代持期间、甲方知悉并完全同意乙方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参与的公司各项股东表决、并承受相应的行为结果。
四:在代持期间、乙方如果存在利用名义股东身份实施了有损于甲方或公司权益的行为、乙方应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在代持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均由甲方承当、股息、红利均由甲方收取。
六:甲、乙双方对上述代持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代持关系的解除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起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股权代持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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