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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权未办理登记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2-02-11 05:21:14   浏览:171次   收藏:18次   评论:0条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出质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已办理质权登记。质权是否成?

由于我国认为物权行为有因性,所以质权也不成立《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后法优于先法,担保法关于质权合同自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时起生效的条款已经无效,合同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质权自在工商局登记时成立。如果第三人为善意(不知情),那么质权成立,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为恶意(知情),那么质权合同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出质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已办理质权登记。质权是否成?


二、股权质押登记期限和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核准登记。流程:(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二)审核材料。(四)发《股权质解押备案函》。程序:(一)受理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股权质押登记期限和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三、动产的质权存在不存在登记对抗?

如果你想要表达的是同时存在质押权与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问题,那就是登记抵押权优先,但质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结论是不存在登记对抗。缺一不可。质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占有。请采纳,谢谢。小轿车属于特殊动产,要出质的话需要签订质押协议+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动产的质权存在不存在登记对抗?


四、关于质权问题: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什么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的股票优先受偿的权利?

股票质押时,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这样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他出质的是股权而不是股票。  希望能帮到你。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质权问题: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什么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的股票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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