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买卖如何交营业税--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入怎样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2-01-29 19:44:18 浏览:0次 收藏:2次 评论:0条
一、买卖股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展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述规定是指纳税人在证券、期货等公开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因此,您公司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入怎样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计算方法:1.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2.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征收: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中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会计网校纵情跳跃回复:对非金融企业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多次发生有价证券交易行为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中华。”。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企业股票交易的营业税
”由此可见,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原来的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发生应税行为的主体。”而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由此可见,股票交易的营业税只有当主体是个人时才可以免,所以企业交易股票是不能免税的。2、再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1、根据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五、出售上市公司原始股如何缴纳营业税
卖掉原始股,还需要按卖掉后的成交价减去成本后的盈利要交20%的所得税。除按交易所规定,要交佣金和印花、过户费外,根据《证券法》规定,原始股必须在公司上市三年之后才能卖出。
六、私营企业买卖股票等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再对比旧的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根据二00吧年一一月5日国务院第三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原来强调是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到现在部论身份,只要从事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就应缴交营业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七、公司和个人转让股票缴纳营业税吗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买卖股票业务的,应征收营业税。 从2009年开始股票买卖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2009年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金融商品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 至此,买卖金融商品应税行为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适用范围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 根据上述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行税法已明确:股票买卖(转让)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为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开始,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股票买卖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均应征收营业税,取消了原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综合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买卖股票业务的,应征收营业税。 具体规定: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范围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三条将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统称为金融商品转让,归入“金融保险业” 税目。 个人买卖股票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综合考虑我国资本交易市场的现状,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应出台了对股票买卖业务的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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