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增减持新规
发布时间:2020-03-26 19:30:00 浏览:231次 收藏:25次 评论:7条
在近期的调整行情中,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增减持公告,且今年5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减持的新规,所以今天我们具体来科普一下增减持的相关规则,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上市公司的增持、减持行为。
一、增持规定
增持一般有3种方式:集合竞价增持、连续竞价增持、大宗交易增持;
按照持股的比例来划分:
1、小于5%:增持达到5%
2、5%-20% :增持时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20-30%:增持时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30%-50%:可选择12个月内自由增持不超过2%股份,并在首次增持、增持达到1%和增持完成后披露;若增持比例超过2%,应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要约收购比例不低于5%。
5、大于50%:可自由进行增持至最低流通比例,每增持达到1%次日披露,达到2%的,披露当天及次日需暂停增持操作。
【例1】中京电子(002579):17年5月25日实控人增持606万股
二、减持规定
1、适用范围:
(1)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2)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集合竞价方式减持: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3、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按规定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董监高减持:
任职期间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
6、大股东不得减持情况: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减持公告规定及相关罚则:
(1)减持公告规定
1、若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且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例2】众合科技(000925):二股东成尚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减持500万股,减持比例达1.56%
(2)减持相关罚则
1、监管措施:书面警示、责令改正等
2、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证券市场禁入
3、限制交易:6-12个月内减持股份
4、行政处罚:予以相关查处
注:参考文件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05.2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05.27)
网友评论
查看更多交易规则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