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在T+3日15:00前补款,不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发布时间:2020-03-06 13:48:00 浏览:236次 收藏:22次 评论:4条
如投资者T+2日日终无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是否可以在T+3日15:00前进行补款,同时结算参与人不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答:结算参与人不得允许投资者T+3日进行补款,且必须申报放弃认购。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缴款截止时间为T+2日终,并明确“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应当以T+2日日终投资者认购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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